山西大学赴港澳地区执行公派中长期交流任务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加快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进程,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师、学生赴港澳地区执行公派中长期交流学习任务,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为了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学校资助经费作用,扩大学生赴港澳地区交流规模,依据和参考国家以及学校有关因公临时赴港澳地区和公派出国留学等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赴港澳地区执行公派中长期交流任务特指:山西大学在职教职员工赴港澳地区参加3个月及以上的访学项目、进修研修项目、科研合作项目等;山西大学全日制学生(不包括国际学生)赴港澳地区参加3个月及以上的交换交流项目、联合培养项目等,且公派中长期交流任务经费由科研项目经费或相关学科建设经费列支。
第三条 教师赴港澳地区执行公派中长期交流任务的资助内容原则上为全额资助(一次往返旅费及在港澳地区生活补贴):香港生活补贴学校资助标准上限为9000港币/月,一次性往返旅费凭有效原始票据实报实销;澳门生活补贴学校资助标准上限为8000澳门元/月,一次性往返旅费凭有效原始票据实报实销。
学生赴港澳地区执行公派中长期交流任务的资助内容原则上为全额资助(一次往返旅费及在港澳地区生活补贴):香港生活补贴学校资助标准上限为8000港币/月,一次性往返旅费凭有效原始票据实报实销;澳门生活补贴学校资助标准上限为7000澳门元/月,一次性往返旅费凭有效原始票据实报实销。
以上资助标准按出访人员实际停留的时间、按月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
第四条 教师、学生赴港澳地区执行公派中长期交流任务期间,科研成果需明确标注工作单位或学习单位为山西大学。
出访人员校内派出单位负责出访人员绩效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下一年度学生国际化的发展目标向学校申报下一年度总预算。
第五条 赴港澳地区执行公派中长期交流任务期间不得擅自中途回境或延期回境,如有工作需要,请提前1个月履行请假或延期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中途回境或延期回境,结束赴港澳地区交流任务后,学校不予办理核销手续,全部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赴港澳地区执行公派中长期交流任务后再次提出任务申请需在上一次任务结束后,根据出访人员校内派出单位根据其绩效评估与实际科研需要再做安排。
第七条 如发现派出人员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未能完成项目任务、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学校将视情况扣减其资助额度或撤销其资助资格。如已获资助,须退还其部分或全额资助款项,且出访人员在出访地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负担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应条款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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